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制作经营单位”)的审批事项。申请主体应为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二、审批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X号)
- 国家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申请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企业名称中应含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或类似字样;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 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资金(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具体要求以地方规定为准);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申请表》;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公司章程;
-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简历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 专业人员(如编剧、导演、摄像等)的资格证明或从业经历材料;
-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如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 资金信用证明(如验资报告);
- 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否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
- 材料审核: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 审批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20个工作日,不含补正时间),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 颁发许可证:对批准的申请,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信息公开:审批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需延长,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七、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取费用。
八、注意事项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届满需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 制作经营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应办理变更手续;
- 制作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内容审核、版权保护等法规,确保节目内容健康向上;
- 审批部门依法对制作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九、咨询与监督
申请人可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具体事宜。对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监督电话及地址以当地公布信息为准。
(注:本指南为通用性指导,具体执行请以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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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2 17:5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