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由上海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审批、核发。以下是申请该许可证需满足的主要审批条件:
一、 基本申请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机构必须是在上海市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公司章程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应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或相关表述。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公司内部应设立与节目制作、内容审核、技术保障等业务相适应的部门或岗位。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业人员:
- 专业人员数量:通常要求至少3名以上(含3名)的广播电视相关专业从业人员。
- 专业背景:主要指编剧、导演、摄像、剪辑、播音、主持等与节目制作核心环节相关的专业人员。
- 证明材料:需提供相关人员的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近期的社保缴纳证明。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
- 需提供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证实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实力。
- 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拥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开展节目制作所必需的摄录编设备或可靠的设备租赁渠道。需提供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二、 合规性条件
-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出资人、经营者无违法违规记录: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主要出资人)以及实际经营者(如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广播电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过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 无外资背景:根据现行规定,申请机构必须为内资企业,不得含有任何外资成分(包括港澳台资本)。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所有要求。
三、 申请材料要求(概要)
申请时需向上海市广播电视局提交完整、真实的书面材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 申请书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公司章程。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相关专业简历、业绩证明、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
- 注册资金或实缴资本的验资报告。
- 办公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
- 企业股权结构图及所有股东的身份证明(如股东为法人,需提供其营业执照)。
- 无外资承诺书等相关声明文件。
四、 审批流程概述
- 材料准备与提交:申请人备齐所有材料,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或直接向上海市广播电视局提交申请。
- 受理与审核:审批机关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 审批决定:上海市广播电视局在法定期限(通常为20个工作日,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许可证发放:予以许可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通常为两年。
重要提示:
以上条件与要求可能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的最新政策进行调整,请在申请前务必向上海市广播电视局或通过其官方网站查询最新的办事指南。
取得许可证后,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制作范围开展业务,并遵守内容审核、播出管理、备案年检等各项后续监管规定。
* 严禁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在上海市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核心在于确保申请主体是合规的内资企业法人,并具备与开展专业节目制作相匹配的人员、资金、场地和合规记录。准备详尽、真实的申请材料是顺利通过审批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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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13 08:39:28